资助政策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安心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对高等院校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学院成立由院长任主任、院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教务处、保卫处、各系负责人以及出资人代表组成的贫困学生困难补助基金管理委员,全面规划、统一领导和管理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处),负责管理日常事务工作,各系相应成立工作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贫困学生的界定1、父母均已去世,无经济来源的孤儿;2、父母年迈或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3、父母下岗,无固定经济收入,享受低保的家庭子女;4、来自单亲家庭,家庭经济收入确实无法维持学习和生活费用的;5、来自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生活特别困难的;6、烈、军属等民政部门的优抚对象;7、突发事件(特大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收入急剧下降的。
三、贫困学生困难补助的基本条件1、国家计划招收的、取得我院学籍的在校学生;2、家庭经济困难,原则上是学院认定的贫困生;3、有良好的品德表现,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4、尊师爱院、团结同学,遵守国家法律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5、刻苦学习、操行表现良好,积极参加学院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享受贫困生补助,已享受的,予以取消:(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2)学习主观不努力,综合分班内排名在2/3之后或操行分不及格者;(3)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4)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5)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6)生活上不注意节俭,平时挥霍浪费,有抽烟、酗酒、赌博或高消费等行为和以错误的方式使用补助费者;(7)未按时报到注册者。
四、学院困难补助基金的组成1、学院每年从学生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2、国家财政专项资助;3、教职工捐款;4、社会捐款等其它资金;
五、评定发放程序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家庭收入经济贫困情况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家庭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民政局等政府部门审定盖章。2、以班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的贫困助学金评审小组,班主任收集学生个人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严格审查申请资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评审时结合学生在校思想、学习、生活、操行等方面的成绩和表现,学生个人汇报,同学民主评审,助学金评审小组集中评定,将初评结果上报系。3、以系为单位,成立贫困助学金评审小组,对各班上报初评结果进行审查,将评审结果上报学生工作处。4、学生工作处会同各系、教务处、保卫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进行复评,复评结果报院贫困学生困难补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5、张榜公布助学金评定结果,班级初评结果在班内张榜公示,学院复评结果,在全院张榜公示,广泛接受师生的意见,发现不实,及时更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接受监督。6、获准资助的学生,持学工处出具的《贫困学生困难补助通知书》到学院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7、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