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为了更好的构建和谐社会,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发展和改革的成果,提高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受益面和满意度,我市先后下发了《咸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咸医改【2009】04号)和《关于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的补充通知》(咸医改【2010】02号)文件。现根据文件精神,就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试点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享受范围
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
二、就医程序
1、就医必须到定点门诊机构。市直范围内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和符合定点医疗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定点门诊。具体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名单附后。
2、就医凭证直接结算。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合规医疗费凭《居民医保证》直接结算,自行到非定点医院就医的,不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三、享受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享受以下待遇:
(1)、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约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门诊医疗费用(含市内转诊费用),起付标准为40元,累计金额在40元以上至400元以内的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报销40﹪,累计金额不足40元和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支付。
(2)、参保人员每年门诊统筹限额只限当年使用,不结转到下年。
(3)、低保对象在惠民医院或惠民医疗窗口就医应在享受优惠减免费用后,再按本办法规定结算。
四、注意事项
(1)、大、中专院校学生一般以校医院为定点医院,转院转诊、假期回原籍就医所发生的合规门诊医疗费,在定点校医院报销。
(2)、中、小学学生、幼儿园儿童、社区一般居民,可在本统筹地区范围内任意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办理了转院转诊手续的合规门诊医疗费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后,《咸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咸政发【2008】13号)文件规定的门诊医疗待遇(即:每人每年100元及以下,医保基金支付40﹪)自行停止。
(4)、城镇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行为管理、医疗费用审核,按《咸宁市市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咸政办发【2008】6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启动时间
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2010年1至3月份按咸政发【2008】13号文件规定已享受门诊待遇的费用,不计入参保个人本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范围内。
附:《市直居民医保第一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市直居民医保第一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市中医院; 咸宁学院附二医院;
温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希望桥社区(疾控中心);
咸宁学院校医院温泉校区;花坛社区门诊(疾控中心);
咸宁学院校医院咸安校区;桂花路社区门诊(中医院);
咸宁卫校附属医院; 岔路口社区门诊;
咸宁职院校医院(职工未定点)
注:
1、咸宁学院、鄂南高中学生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为咸宁学院校医院温泉校区
2、卫校学生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为咸宁卫校附属医院
3、职院学生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为校医院
4、其他中、小学学生可选择以上任何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