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政策
国家资助奖励是党和政府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设立的。为了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切实做好我院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根据《湖北省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 [2007]87号)、《湖北省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2007]88号)《湖北省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2007]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国家资助奖励是指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国家资助奖励对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国家资助奖励评审机构及职责
1、学院贫困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国家资助奖励的认定评审工作。学院贫困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评审工作。
2、各系成立以系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系分管学生工作的主任为副组长,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评审工作组,负责本系认定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或专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第四条:国家资助奖励标准及形式
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其中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五条:申请基本条件
国家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度操行评定成绩良好;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度操行评定成绩优良;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度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前八名内;
5、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获得本学年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优先推荐。
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度操行评定成绩优秀;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生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 获得本学年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的学生可优先推荐。
第六条:资助奖励名额分配
1、学院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按各系全日制在校生人数的比例将名额分配到系。
2、名额分配对条件艰苦专业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的系给予适当倾斜。
第七条:评审原则及程序
1、国家资助奖励的评审工作要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
2、国家资助奖励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学院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本年10月20日前完成评审;
3、符合国家资助奖励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或《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4、在同一年之内,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得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5、班级(或专业)评议小组在组长的指导下对学生个人申请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并负责向所在系推荐人选;
6、 系认定评审工作组根据学院分配名额进行初审,将确定推荐的 学生名单在系内公示(公示不少于三天)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院贫困生资助管理中心;
7、 院贫困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汇总复审后等额确定拟推荐名单,报院贫困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8、 学工处将学院审批推荐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得少于二天)无异议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国家资助奖励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资助奖励划拨到学院后,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国家资助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
3、学院对国家资助奖励实行分帐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4、各系要做好获得国家资助奖励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资助奖励资金。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取消受助受奖资格,终止和收回获得的国家资助奖金,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经查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失实的;
2、取得国家资助奖励后,有购买非学生必备的电子产品,抽烟,酗酒,在社会营业性歌舞厅消费等挥霍、浪费现象的;
3、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4、取得国家资助奖励后,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且无改正者;
5、取得国家资助奖励后,受到违纪处分的。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