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新华社北京11月2日电(记者徐蕊、韩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2日联合召开贯彻实施促进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视频会,部署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扶持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会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还十分突出,就业任务十分艰巨。为了适应我国当前就业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积极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扩大就业,特别是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对就业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这是继2005年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后的又一次就业税收政策重大调整。
会议指出,新的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进一步补充、完善、拓展了政策内容和对象范围,与以往政策相比,有三个特点:一是着重支持自主创业。在国家已出台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二是创业政策惠及面更广。人员范围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政策对象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可涵盖在内,体现了政策的普惠性。三是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更规范。以《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在享受对象上体现了普惠性,在管理方式上突出了规范性,并将公共就业服务职能与税收征管紧密结合。
会议要求,各地一是要注重落实,跟踪问效。根据管理权限加快出台地方配套政策文件,研究确定工作方案,细化政策规定,完善操作办法,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二是加强配合,相互协作。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强化信息对接,共同推进政策落实。三是简化程序,规范管理。四是加强宣传,推动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