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工制度
工学院心理咨询室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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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10/23 浏览:
第一条:遵守国家各项法规,严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条:本着“积极、自信、乐观、向上”的健康心理状态以诚相待,倾情相助。
第三条:咨询教师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尊重来访者,对咨询内容有保密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来访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1、对于情况严重的学生,咨询人员必须向学院相关部门和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干预措施,以缓解心理冲突。
2、要注意积累典型的个案资料,建立完整的辅导记录,对来访者的所有资料都要严格保密,未经来访者同意,不得对外提供任何资料。
3、除来访者触犯法律,并经公检机关认定证明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借用心理档案。
第四条:心理咨询室是为全体学生提供心理咨询的场所,需要保持安静、整洁、舒适。任何人不能在心理咨询室附近大声喧哗,吵闹。
第五条:心理咨询室建立心理咨询预约制,咨询学生应事先和心理咨询室预约。
第六条: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咨询者有危害其自身生命和危及社会安全的情况,心理咨询工作者有责任立即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七条:咨询教师要了解自己的专业局限性,对超越自己能力范围的来访者及时转介。
第八条:咨询人员要保持自己的专业成长和人格发展。
第九条:指导院学生会心理信息部开展工作,培养心理信息联络员,开展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
第十条:定期向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汇报工作,努力完成校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布置的工作任务。
工学院
201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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