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工制度
为了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教学质量,必须对学生考勤工作加强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我系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一、学生出勤要求
1、学生每学期按学校规定的开学报到日期按时办理缴费手续后,到所在院部报到,并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和缴费收据以班级为单位到学工处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注册者不能取得新学期学籍。各院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假、事假或旷课记载,并于报到次日向学工处、教务处备案。请假未经批准不报到者,以旷课处理,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学生要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随意请假。学生上课、课堂讨论、实验、社会实践、毕业设计、实习、军训、形势教育以及学校规定参加的活动、会议均实行考勤。
3、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4、学生的考勤情况作为学生综合测评、各类评比、评优以及申报助、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5、每月进行班级出勤情况评比,各辅导员分别评出“月课堂出勤优秀班级”、“月课堂出勤较差班级”,并将评比结果每月的1号上报学生科,并在宣传栏公布,以此作为“优良学风班级”“优秀辅导员”的评比依据。
二、考勤办法
1、学生考勤分出勤、事假、病假、旷课、迟到、早退六项。
2、学生考勤实行日常考勤和抽样检查相结合的制度,每个班级每学期至少抽查五次。在抽查时,各班负责考勤的人员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含院领导、老师或院学生会干部),必须向实施抽查工作的人员提供具体、详细的出勤情况。提供出勤人数、未上课学生名单、出示请假手续等。对不配合工作,态度不好的班级考勤人员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被通报三次,给予警告处分,并建议辅导员撤销其职务。
3、在全学年的抽查中,出勤率累计三次不达95%的班级不予参评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
4、出勤率=(出勤学生人数÷全班总人数)×100%。
出勤人数=(实到+事假+病假)人数
5、课前5分钟、课间10分钟为工作人员到教室抽查的具体时间。在规定时间内不在教室的,视为旷课(履行请假手续的除外)。
6、学生考勤由班长协助,任课老师执行。上课时,考勤班长或学习委员应向任课老师报告本堂课的学生出勤情况,有请假者需要提供请假学生的《学生请假审批登记表》,并由任课教师在《班务日志》上签名。经过任课教师在《班务日志》签名的考勤情况方可生效。
7、任课教师要认真负责,可通过各种方式对学生的到课情况进行检查,当发现班长登记的学生到课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应予纠正。
8、负责考勤同学将缺勤学生姓名记入班务日志,每周在班内公布一次考勤情况,并在星期一上午将《班务日志》交辅导员核准签名,上报院学生科,并在院宣传栏向全体师生公布。
9、在校外实习学生的考勤,由各班辅导员亲自负责。
10、每学期期末由班长或学习委员做好学期考勤统计工作,填好学生、班级考勤统计表一式两份,报辅导员审定、签名。一份存辅导员,一份报学生科备案。
11、学生的考勤情况,作为评优创先的必要条件之一。学期出勤率低于95%的学生和低于95%的班级,均不能评为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
12、辅导员应认真掌握学生出勤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如发现学生缺课严重(16学时或以上),应当及时通知家长。
三、请假办法
1、学生因故必须请假时,病假要有正规医院医生证明,事假要有证明或文件,先领取《学生请假审批登记表》,填写清楚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请假审批权限: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三天以内由院学生科审批;三天以上1周以内由主管学生院长审批;1周以上由院长审批。
(2)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学生请假一天由领队教师批准,三天以内由分管教学院长批准,超过三天报院长批准。
2、事假及其办理手续。学生请事假时,应当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明,填写统一印制的《学生请假审批登记表》,按规定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准离校。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1周;审批手续一般不得事后补办。
3、病假及其办理手续。学生在学习期间有病不能参加学习,可以请病假:
(1)请病假一周以内的,应当有医院病历证明(或家长证明);请病假一周以上的应当有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
(2)有慢性病不能坚持学习而需要休学的,按《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3)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上体育课的,应当向辅导员和体育老师讲清原因,获准后,免上体育课。一个学期内都不能上体育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申请,附带有关证明送教务处审批。
(4)学生请病假时,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并在上面注明真实联系电话,提供家长有关证明、医院病历或者诊断证明等材料,填写《学生请假审批登记表》,按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准离校。
(5)学生在家因事因病不能事先请假者,应当电话告知辅导员,回校后提供家长证明或者有关证明方可补假。不准由其他学生代请假。
4、学生假满回校后,须向原批假人或部门办理销假手续。若假满后仍不能回校,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并提供有关证明。
5、各班请假人数要严格控制,原则上各班在同一教学时间内(含自习课)准假人数不得超过全班人数5%。
6、旷课时间的计算方法:在上课、政治学习时间内缺席一小节以一学时计,旷课一天以实际学时计(8学时计);迟到,早退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计。
7、学期中凡有旷课记录的学生,取消其参加各类先进评比、奖助学金评选资格。
8、凡遇考试需请假者,须经教务处批准,并办好缓考手续,否则按擅自缺考处理。
9.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不上课者一律以旷课论。
10、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者外,不得事后补假。
四、旷课、缺课处理
1、下列情况按旷课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者;
(2)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勤者;
(3)超假未及时办理补假手续者;
(4)开学未如期注册而未请假者;
(5)冒仿家长签名请假者;
(6)伪造假证明请假者;
(7)在规定的出勤时间无故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允许进入教室上课,但按旷课记入考勤;
2、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给予下列处理:
(1)、旷课累计达2学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在本年度不得被推荐参与奖学金、助学金的评比或评优。
(2)、旷课累计达16学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3)、旷课累计达32学时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旷课累计达48学时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5)、旷课累计达64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旷课累计达80学时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3、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缴费注册或不参加学校活动者(含上课及其它活动),给予自动退学处理。
4、学生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本课程按不及格处理,责令跟随下一年级重修,并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办理重修手续。
5、学生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作休学处理。
6、给予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辅导员提出,附有关证明材料,院学工办审核,报校学工处审批;退学处理的,报学校领导办公会议审批。由学校发文通报,并将处分结果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7、对干扰、威胁考勤人员正常工作或者擅自涂改考勤记录者,一经查实就给予警告处分。
8、考勤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假造记录者,取消考勤资格,校内通报批评。
9、请假无故逾期不返校、不办理续假手续,超过2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10、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11、本办法由工学院负责解释。
1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工学院
2018年8月28日